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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藉分類依照下列規章區分本會會員分三類:


1. 本會會員資格: 凡參與、或支持華語文教育,願遵守本會宗旨與章程者,皆可申請為本會之會員。


2. 本會團體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仍非個人之會員,適於學校,班級或學術性組織。可申請為團體會 員之條件如下:
   2:1 凡成立一年以上,在加拿大教授傳統中華語文及文化,並俱獨立行政能力之學校。
       2:1(1) 「俱獨立行政能力之學校」仍指該校應俱有依照合法章程成立之理事
              會,或類似之組織,且能行使下列職權者:
              (a) 能雇用及辭退教職員;
              (b) 籌劃及設立教授華語文班級;
              (c) 俱獨立經濟運作能力。
   2:2 聚集一起之華語文班級,有類似1:2 與 1:2:1條款之條件,雖無獨立行政能力,但符合下列情況者亦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a) 凡隸同一華語文教育體糸,俱七班以上之班級者,(註:一班級需有一位教師,十位以上之學生。)
       (b) 俱有類似理事會組織,並能設定章程,能與當地教育局簽訂有關”華語文教育”業務之合約者,
   2:3 凡成立一年以上,俱獨立行政能力,在安省登記有案之華語文學術、教育、文化社團。


3. 榮譽會員仍經理事會認可,曾為本會推行華語文教育任務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團體會員所贈賦之榮譽。
凡符合本會會員條件之個人、團體,願成為本會會員者,理事會審核通過即為本會之一般會員、團體會員或榮譽會員。
凡本會認可之團體會員,若改換該會出席本會代表,必須於改換該會代表之日兩個月內,以公函通知本會有關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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